新药研制单位在拟定新药质量标准时,应同时拟定对照品的质 量标准,并按对照品质量标准制备标化一定数量的对照品原料。
新药和地标升国标后的对照品的供应,原则土自标准执行之日起,由生产厂家负责制备供应一年,一年后将该批对照品的有关资 料及剩余对照品转至中检所,并协助中检所统一制备和供应。
新药研制单位的对照品发放若有困难,应修订药品质量标准, 取消对照品的使用,否则其新药质量标准不能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 或药典标准。
各地药厂及药检所在拟定和复核药品质量标准时,一定要考虑 质量标准中所需对照品是否稳定,精制原料是否可以长期提供,因为 只有按时提供合格对照品,才能保证制定的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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